新华网重庆6月18日电(韩梦霖)“被告人陈某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80.46万元。”6月17日,由璧山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璧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健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付出10倍惩罚性赔偿金的代价,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健为降低成本,在明知不能使用非食品脱毛剂的情况下,仍在自己经营的位于璧山区某镇的屠宰场,将脂松香(工业松香)与松香甘油酯混同使用给鲜鸭脱毛,并将使用脂松香脱毛加工后的鲜鸭销售到璧山辖区农贸市场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
2019年7月24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屠宰场查获425公斤脂松香和163只已脱毛处理的鸭子,并抽样送检。

经专业机构检测,被告人所使用的脂松香以及脱毛加工后的鸭子均检测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表明,工业松香中的松香酸成分对人体有害,人食用了含松香酸成分的鸭子会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2019年11月19日,璧山区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至璧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璧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某健的行为系在食品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院内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遂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今年4月,璧山区检察院对陈某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立案。
“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其目的是为了让在食品领域实施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受到严厉的惩罚,增大其违法成本,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整治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璧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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