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商报讯(通讯员林美琳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陶伟/文)日前,由安庆市检察院提起的麦铨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麦铨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约104.5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

麦铨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在当地承包鱼塘。2017年2月底,为解决承包鱼塘中养殖的汪丫鱼(俗称黄骨鱼)烂身、死亡等问题,麦铨强明知国家禁止添加孔雀石绿,但其仍将该药撒入鱼塘中,并于同年3月7日将9415.8斤含有孔雀石绿的汪丫鱼销往安徽省安庆市。3月8日上午,该批鱼被运至安庆市某批发市场,在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3斤后即全部对外批发销售。后经安徽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该批汪丫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3月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麦铨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麦铨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予以刑事处罚后,安庆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对麦铨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年5月8日登报公告,督促、建议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麦铨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就该案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庆市检察院遂依法向安庆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麦铨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共计约104.5万元。
2019年7月12日,该案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麦铨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书中认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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