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巫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销售假药案做出判决,被告人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省级和地方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的假药并依法处置,以消除危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起,被告人陶某从毛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玛卡”、“虫草生精”、“虎鞭王”等28种假壮阳药。陶某将上述假药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内销售。
2017年6月、2018年6月,陶某分别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进假药“筋骨痛安虫草蝮蛇胶囊”共计150盒,以每盒2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巫山县某某大药房销售。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起诉时认为被告人陶某涉嫌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同年12月3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决定立案审查,并于同年12月8日通过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发布了公告,告知了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陶某销售假药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被告陶某在省级和地方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以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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