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据红星新闻报道。5月15日,据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近日,攀枝花仁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仁和区首例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宗、胡某乐、张某奎、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4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市级以上报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生物价值10000元。
因在生活区滋扰,将猕猴杀害后煮食
据悉,2019年8月5日17时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攀大高速项目部工地的部分工人,因发现工地生活区时常出现猕猴滋扰,便将出现在工区内的一只猕猴追赶至工区杂物间内。4名被告人手持洋铲、铁锹、钢筋棍等,进入工区杂物间内,将这只猕猴围住,并将其打死。被打死的猕猴后来被工地部分工人煮食。
法院认为,野生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虽然猕猴在案发之前有滋扰行为,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被告人在发现猕猴再次进入工区,将猕猴围堵在杂物间内时,猕猴已经不能对人造成实际危害,本应报请森林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但4名被告人手持工具将猕猴打死,不属于可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并且煮食猕猴的行为,也极易造成食源性传染病,4名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经四川楠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猎杀的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法院认为,该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且三被告随意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的生息和繁衍,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以上犯罪行为对相关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依法应在一定区域内的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教育警示广大公民自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支付宝微信01.扫码进入后,地域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没当地报纸。
02.如遇到没有格式的,可以自己编写。或者联系客服定稿,
免费电话:400-110-9919,微信定稿:874988
03.快递地址一定要填写正确,见报后当天快递。

01.打开支付宝
02.首页顶部输入【登报挂失】
03.定位到所在城市,选择丢失类型
04.填写内容、选择报纸刊登

您也可以保存二维码到手机,进行识别
01.打开微信APP,底部点发现
02.点下面小程序,搜索【自助登报】
03.定位到所在城市,选择丢失类型
04.填写内容、选择报纸刊登

您也可以保存二维码到手机,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