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被拒,多数年轻人都曾经历过。但仅仅因为籍贯就被拒,这引发了河南姑娘发起一场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之诉。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浙江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一案在线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该院首例在线审理的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记者从该院了解到,法院审判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构成对闫某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浙江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2019年7月3日,河南姑娘小闫因求职需要向浙江一家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不过,该公司查看原告简历后,向小闫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
小闫本人学法律,她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地域歧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权。
随后,小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向她口头道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连续十五日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原告登报道歉,并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随后,该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侵害小闫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她面试机会,是因为其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没有工作经验;公司工作人员在回复时简单地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这只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小闫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就是歧视。
此外,该公司认为,小闫要求登报道歉、赔偿6万均无法律依据。
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请的法律关系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浙江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二、若侵权行为成立,被告浙江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平等主体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小闫向被告浙江某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该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某的案涉招聘过程中,该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某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浙江某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进行了差别对待。浙江某公司以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进行辩解缺乏客观有效的证据支撑,且不符合日常社会经验,辩解之间存在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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