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示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张博超
张博超:本院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张博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952元,截至2020年7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人民币2009.42元及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个人授信协议》和《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博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1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张博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张博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34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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