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示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张素珍
张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刘振与被告张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素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归还原告刘振借款本金2000元,并自2021年3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260元),由被告张素珍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市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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