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告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
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裁定受理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2021年6月10日指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为清算组,依法负责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规定,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清算义务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电话 022-85586588)移交上述相关材料,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相关义务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天津福川食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天津]非法院单位 刊登日期: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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