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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示登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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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韩光云 

韩光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上诉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喜来登大酒店、韩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民终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债权184729809.79元;三、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期内利息债权2330172.71元(截止2018620日);四、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罚息和复利债权(罚息为:以本金184729809.79元为基数,自2018621日起,按照年利率7.35%,计算至2019924日止;复利为:以尚欠期内利息2330172.71元及2018621日起至2019924日止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自应付未付的次日起计算至2019924日止);五、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财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抵押财产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9层、13层、14层、27层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2字第03405号)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号、附8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68号)];六、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财产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抵押财产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以下房产:1.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1栋附1、附2、附3、附4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66号;2.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92栋附1、附2、附3、附4号、附5、附7、附8、附9、附10、附11、附12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0字第13595号;3.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3、附4、附5、附6、附7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68号;4.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0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3字第03779号;5.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1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70号;6.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3号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71号;7.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8号附12号(第2层、平商业街1层)、附16号(第4层、平商业街3层)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1字第30469号;8.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第325263233343536373839层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2字第03405],就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下列抵押财产享有第三顺位抵押权(抵押财产为: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第18层的房产,权证号为:106房地证2012字第03405号);七、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重庆国际金融大厦第2层、4层、5层、9层、10层、13层、14层、27层房屋的租金收入享有质押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编号为00658901000082479999);八、确认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九、韩光云在以下给付义务范围内(借款本金184729809.79元;截止2018620日的期内利息2330172.71元;罚息:以本金184729809.79元为基数,自2018621日起,按照年利率7.3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2330172.71元及20186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自应付未付的次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6151.67元,由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韩光云负担;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重庆喜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韩光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86151.67元,由重庆泰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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